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站使用儿童个人信息超出范围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站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监护人也可以向网络监督部门投诉。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对博物馆、文化馆、公园、体育场等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应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5)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6)对已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