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
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