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受理
公告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1,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2;文书填写是否完整;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4,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5,核定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6,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初审:1,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3,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
1,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材料;2,审查初审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1,是否同意补发;2,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说明理由;3,将申请材料提交审批人。
1,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同意补发;2,其他处理意见;3,将申请材料返回初审人。
制作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下载][下载][下载]
发放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