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现场检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综合一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并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畜牧水产局兽医科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对申报材料通过审查的,由毕节市畜牧水产局兽医科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拟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前3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兽医科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经现场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且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作出是否准予核发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经审批同意颁证的,由综合一窗口制作《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经审批不同意颁证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准予行政许可,颁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