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这种情况属于漏罪,一般判刑后发现新的犯罪案件,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对其漏的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8年。这时,就应当将前罪所判刑罚15年有期徒刑与漏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9年有期徒刑,那么,减去已经执行的10年,犯罪分子实际还要服刑9年。
3、不论漏罪是一罪还是数罪,都应独立判决。漏罪是一罪的,先对该罪定罪量刑,再与前罪并罚。如果漏罪是数罪,应当先将漏罪分别定罪量刑,再将所判处的各个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而不应先对漏罪并罚。例如,某人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过去还有抢劫罪和盗窃罪没有处理,于是法院对这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4年,那么应在20年以下10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