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证券化及其作用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到九十年代得到迅猛发展,至今仍以其精巧的构思和独特的功能在国际金融创新领域独领风骚。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对交易结构进行千变万化的设计来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环境,满足不同融资者的需求。作为合法规避已有监管制度的产物,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打破了金融市场各组成子市场、部门和主体机构之间的原有界限,迫使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进行适应性变革,有利于金融产业结构调整,改善金融市场结构。因此,资产证券化除在发达国家广泛地应用外,也被许多发展中国家争相引进以促进本国的金融深化。资产证券化可广义地理解为将资产收益权制作成证券或以资产收益权为担保发行证券并流通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资产证券化应具备的交易条件是: 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 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3、本息的偿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 4、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着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 5、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 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 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三、资产证券化要注意的问题: 1、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 2、即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支持债券的资产,即实现破产隔离。 3、必须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SPV破产的威胁。后两个方面的问题正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之所在。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