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已被治愈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经过治疗已被治愈或经确认无风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则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
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受到歧视。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要求,对于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低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以重点疫情地区或途径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也就是说,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不应当视为旷工。
因疫情影响,上述信息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想对方当然有权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管理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但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得违反各个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上述规定。若法定医疗期届满,但劳动者仍在隔离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权以法定医疗期届满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