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二、办理机构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
三、办理材料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提供纸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提供纸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提供纸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提供纸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提供纸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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