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由被告人所在地或者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并不是由追追索权发生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行使追索权的内在原因或条件,因期前追索、到期追索两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就期前追索而言,一般限于远期汇票即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及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第61条2款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持票热人依法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承兑而被拒绝时,持票人取得追索权。依我国《票据法》规定,拒绝承兑包括汇票所载付款人直接拒绝承兑、承兑人进行附条件承兑依法视为拒绝承兑以及对汇票金额进行部分承兑。
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情况时,产生期前追索权。在实践中,承兑人死亡、逃匿情形,通常应发生在汇票已经承兑,但汇票到期日尚未到之时;而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情形,通常发生于汇票尚未承兑之时。
三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时,其清偿债务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和票据的流通信誉,法律赋予持票人此情形下的期前追索权。就到期追索而言,其实质要件为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票据法》第61条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不获付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拒绝支付;二是客观无法实现支付或提示,如在进行提示付款时,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