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权利: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力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完全不同,人身权利是以个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与经济无关的个人权利;而民主权利则是以民众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众的公共权利为内容的。不断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拓展民主权利的范围,创新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中面临的共同任务。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国家组织的选举活动,你有没有权力参加,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权力受国家的各项法律制约,受政治地位的制约。例如犯人在服刑期间,按照《刑法》剥夺其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规定,允许行使的权利和应当享受的利益。理解“民主权利”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两个关系”:一是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有什么样的法律,就有什么样的权利;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律不一样,权利也不一样。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