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