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售房单位依据业主报修和现场查勘情况提出修缮项目,制定修缮方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征求意见。售房单位提出的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征得管房组织同意后报审。
(三)报审。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报审,填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修缮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和管房组织意见。
(四)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报后,对维修基金账户存款余额、业主明细台帐及本条第(三)项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售房单位。市内六区直管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报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五)资金拨付。售房单位持审核批准的《申请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用款手续,由开户银行按照《申请书》批准的用款额度,核对维修基金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对用款数额较小的当时拨付,用款数额较大的次日拨付。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