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1、以煽动性理论为基础而纠集在一起的、以一个所谓成功人士为领导的团体。
2、具有自上而下和极权的结构,“领袖”的话就是“真理”,要完全服从组织。
3、令组织成员生活在一种封闭的团体中或完全依赖团体。
4、剥夺个人自由和隐私权,主张本组织成员完全与社会隔绝,组织中伦理道德丧失殆尽。
5、采用精神控制,瓦解本组织成员的意志和理智,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他们心理严重变态。
6、**结社,将网罗组织成员和聚敛金钱作为最主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