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各工商所
二、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各工商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4.“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