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农业局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获取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阳区种子站提出申请。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汕头市潮阳区种子站负责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站长复审后组织种子站相关管理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人数不少2人,核查完毕1个工作日内制作实地核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决定通知书》;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汕头市种子站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