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注销手续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第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二《指定(委托)书》;
第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
第四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第五三次注销公告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第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