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犯人未判刑之前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法律对家属是否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没有明确规定,因为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在押人犯,都需要经过公安等机关批准过后才能予以会见。因此,实践中,如果是家属的话比较难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委托律师的,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其中,1-3是律师向办案机关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师在向侦查机关出具1-3之后,侦查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此函律师应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门提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