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记者辞退要交回记者证的,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一,对于新闻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用自己搜集的材料写成的报道构成侵权的,由新闻出版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基于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是属于工作单位授权履行职务的行为,因为工作要求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同样,对于侵权的新闻出版单位不愿意或不能够揭示作者身份的情况,也由新闻出版单位承担责任,当然,出版单位是可以向造成侵权的作者进行追偿的。
第二,新闻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有关单位和部门主动提供的具有足够权威的材料写成的报道构成侵权的,应由主动提供具有足够权威材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与出版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作者完成的新闻作品,应由作者和材料提供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新闻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他人提供的不具有足够权威的材料写成的报道构成侵权的,应由新闻出版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提供材料的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因为新闻出版单位有检查新闻真实性、可靠性的义务,责任更大。如果是由与出版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作者完成的新闻作品,由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一旦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而新闻侵权所侵害的主要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