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市的港澳居民《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坏、失效,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报告,凭公安分局证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签发给申请人一次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二)港澳居民回内地暂住、定居。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违法处罚。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伪造、涂改、转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