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1)电力生产过程是连续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这五个生产环节在同一瞬间完成,而且发电、供电、用电之间,必须时刻保持基本平衡。
(2)电力作为广泛利用的二次能源,它与其他能源不一样,一般不能大规模储存。
(3)电力供应千家万户,其用电时间和用电量虽然有一定规律,但很难准确预测。为了满足电力用户的电能需求,发电设备需要有相应的备用容量,以适应各种用户用电因素的变化。
(4)在一个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和用电设备在电磁上相互连接,相互耦合。因此,任何一点发生故障或任何一个设备出现问题,都会瞬间影响和波及全系统,如果处理不及时和控制措施不适当,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事故扩大,在严重情况下会使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因此,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显得特别重要
(5)为了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和可靠地向用户供电,电力生产有严格的生产管理和统一调度制度。所有发供用电设备在制造时,均有规定的额定容量和短时过负荷的能力,使用时必须按照厂家规定的容量使用,确保设备安全。系统内各个电厂、变电站和供电所必须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调度员的命令;在正常情况下,随时保持电力供需平衡;在故障出现时,按照调度员的命令,迅速处理事故,使事故的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以减少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