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正常走失情形,家人亲属自行查找48小时未果的,也就是您自己找了两天未找到的,公安机关予以受理。特殊情形除外,是否为特殊情形可随时致电派出所咨询。
发现未成年人出走且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属于非正常行为时,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是否能立案,公安机关会综合推断后再确定;如果符合失踪立案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会及时立案的,即使不具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也会提供相应的协助与帮助。
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一种是迷途失踪人员,此类人员多为儿童、老人、智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等或者外来不熟悉当地的人员。一般此类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接受走失报案,并详细了解失踪人员体貌特征后及时开展协查。如无法找到,在失踪时间达到法定的界限后,可以由法院裁定失踪人员死亡。
另一种是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此类人员一般在失踪时随身携带大量现金、首饰,驾驶机动车辆,身份特殊,有被绑架勒索可能性,近期有矛盾激化等等,具备被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目标较大可能性的,应当作为疑似被侵害的失踪案件先期开展调查工作。先期开展调查工作的目的希望家属能理解,并非是咒其出事,而是为了可以使用更多的工作资源以便更快地找到失踪人,同时也可以防止一旦发生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时,大量的前期资料线索不至于因时间过长而灭失。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立案侦查,如果有证据了就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时间是七天以内,如果是结伙作案或流窜作案可以达三十七天),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办案的公安机关则在刑事拘留的时间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备逮捕,逮捕后最长侦查期限是七个月,报请全国人大批准的则不受侦查期限限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如果有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达三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