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a)通过培训考核的认定,申请条件包括: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机构为三级医院;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
b)未通过培训考核的认定,申请条件包括: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2016年9月25日)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执业机构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1.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
2.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
3.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
4.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
申请条件:《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6〕49号)第21条、第24条
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