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秘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勘察,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二环南路鹿境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