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外国贷款和援助资金等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项目;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4.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6.必须是已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区政府办公楼2号楼10楼
四、办理材料
纸质材料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版(原件扫描件)
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表(按招投标规范核准申请表格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