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户口迁出在哪儿办理手续
一、所需材料
户口迁移(包括迁入及迁出)的手续,需要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根据办事原有不同,当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学生院校录取通知书、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2、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现场办理
温馨提示: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