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来说,两个除斥期间都有用,并没有哪个更准确的区别,第二个是最长除斥期间。
2、 债权人的撤销权在行使时,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一个除斥期间表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个是一个类似兜底的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即:
① 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的第六年起债权人撤销权丧失。
②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期间超越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的期间,以这个五年的期间为限。
1、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2、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