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侦办工作,大致分为事故性质判定、责任认定、罪名确定等几个环节。
重大责任事故这个名词包含三个关键词:第一是“事故”,首先,要有发生事故这一后果,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其次,要涉及追究“责任”,要有单位或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要“重大”,事故后果要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可以采用剥离法,逐步分清事故的性质,第一个层次,区分故意破坏事故与非故意破坏事故,如果是破坏事故,就按照故意犯罪处理,请刑侦部门介入,可能就不存在行政责任倒查的问题。第二个层次,在非故意破坏事故中,区分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第三个层次,一是在责任事故中,区分一般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在非责任事故中,区分意外事件、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试验失败。
重大责任事故与破坏事故的区分,一是要分清故意和过失,二是要分清有无犯罪目的和动机。
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区分,一般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区分界限主要看事故后果。如果事故主体、客体、主观方面都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事故后果并未达到法定标准,则作为一般责任事故处理,对责任人员做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是正确区分“不能预见”与“没有预见”。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出于人们意外的突然变化或是超过行为人职责应该认识的范围以外的变化,“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二是正确把握“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是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意志上受到外力的作用,丧失了意志自由,不认为是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区别。自然事故是指因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如台风、暴雨、地震等造成的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别。技术事故是指限于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而无法避免的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别界限,是技术条件是否达到了正常水平,和在现有设备条件下,是否具有控制事故不发生的能力。
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与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的直接责任有着密切联系,它是确定行为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分清责任大小的依据。因此,确定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就成为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定罪量刑的一个前提条件。
职责范围是指一个人依其法定的职务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职责范围是由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所明确规定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健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要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该单位以往实际工作情况及群众公认的职责来认定其职责范围。
特定义务是指一个人在承担某项职责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特定义务不明确的,应按实际工作情况和群众公认的职责来确定其相应的义务。
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区分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事故后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责任,有间接联系但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条件,但是不起决定作用。因此,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标志。司法实践中,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是辩证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都要承担刑事责任,间接责任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案情而定。
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的区分
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非都承担同等的责任,可以将直接责任具体划分为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
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从因果关系的形式考虑。在因果关系链条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直接责任。二是从职责范围考虑。具有明确性职责的人员,比具有概括性职责的人员承担的责任要大,明确性程度越高,其所承担的责任越大;职责规定的依据越多,其承担的职责越大,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如果某项事务完全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或主要应由其行使职责来决定处理的,其就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三是从行为人主体因素考虑。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较高、工作经验较丰富、智力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四是从主观心理因素考虑。故意违章的行为人比过失违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一贯违章比偶尔违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大,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的区分
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时,往往需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问题。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一般表现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等,领导人员的责任一般表现为错误决定、违章指挥、见错不纠、拒不接受正确意见等。
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具体实施人员是受命于领导人员的意志或者在实施中曾提出纠正意见,未被领导人员采纳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应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二是如果具体实施人员出主意,而领导人员轻信、允许,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领导人员的指示、命令违反了有关规定,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三是如果具体实施人员隐瞒事实真相、不请示汇报、私作主张或者不执行领导人员的正确意见,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具体实施人员应负直接责任,而领导人员不负责任。
直接责任与事故后果加重责任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有的行为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却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应该说,后者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只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负责任,至于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持慎重态度。要把握两点:一是必须查明其确实有重大过错;二是事故后果确实是因其过错而加重了严重程度。
集体研究决定和个人决定的区分
如果重大责任事故完全是由个人作出错误决定而造成的,决定人对事故后果应承担直接责任是毫无疑义的。但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是由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都负有一定的责任,除了具体实施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主持集体会议并拍板决定的领导人员也应承担直接责任,如果都不愿说出谁作出的决定,则行政职务最高的应负主要责任。
在对事故定性和责任认定后,就要依照《刑法》相应罪名进行定罪。作为办案人员,特别是负有指挥、组织侦查的领导来说,必须熟练地掌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大致的步骤是:一是先易后难,本着容易立案、容易达到刑事拘留、批捕条件的罪名立案。二是研究拓展罪名。三是准确定罪,按照罪名,完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