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理。
二、处理交通违法的范围
(一)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需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群众控告、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处理交通违法的工作内容
(一)执勤民警处理道路交通违法的工作内容是:发现违法行为后,指挥(或拦截)当事人停止或停车;查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指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讲明违法行为危害性,说明法律依据;作出处理决定,制作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交款或处理的时间、地点。
(二)违法处理民警处理道路交通违法的工作内容是:接收当事人交来的执勤民警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对该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明确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对执勤民警指认内容的意见,询问当事人的事实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收集执勤民警的陈述,进行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法律文书。
四、道路交通违法的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案情简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外,均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处理民警要进行调查取证,履行审批程序,制作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事实。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承办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查证,如有证人应当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向提出指认的执勤民警取证。
(二)询问违法人和证人都应当制作笔录,经违法人或证人核对后,告知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应由二名民警进行。
六、处理交通违法的期限
(一)执勤民警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在现场完成。
(二)执勤民警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执勤民警需要对扣留机动车的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七、复议、诉讼期限
当事人不服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