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期间,是必须收监执行的。死缓与有期徒刑缓刑是不一样的,死缓是在缓刑期间,如再次触犯刑法,则执行死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才是在监外执行的。
(一)争议
中国政府和一些人认为死缓是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倡仁政,做到少杀慎杀的手段
和死刑立即执行相比较,提供了避免冤案错案,错杀无辜的可能。有利于保存人证,进一步调查案件。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立功。另有人士,包括一些法学家则指出了死缓的下列问题:与死刑不衔接。目前中国刑法认为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然而由于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缓罪犯只要在缓刑期间不故意犯罪,即可指望至少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这和死刑的定义(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相差甚远。与其他徒刑不衔接。上述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做法,实际上并不比直接判处无期徒刑更重。加重司法腐败。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二者虽然都属于死刑,但对犯人来说几乎就是生与死的差别。一个罪案在什么情况下能被宽大判为死缓,在实践上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因此死缓为舞弊、贿赂等司法机构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刑罚制度体系的需要
刑法学界大多认为死缓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罪该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判处死刑”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达到应判死刑的程度。至于哪些案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判处死刑,散见于刑法分则的若干具体罪名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所在。如何理解“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成为认识死缓制度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