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9〕172号)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各高校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相关工作负责人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等工作。同时统筹管理财政拨付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继续做好本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85号)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以下参保对象:
(一)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三)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四)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及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
(六)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1、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以下统称“大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