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1号包头市公安局4楼治安管理支队内保大队405房间。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