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调查的情况看,社区戒毒还处于筹备阶段,虽然也有少数镇、办事处挂了社区戒毒的牌,也安排了兼职工作人员,但都还不具有管理教育和脱毒治疗的能力。因此,我们以前决定的社区戒毒实际上是一种脱管的达不到任何戒毒效果的失控状态。当然,对隐型吸毒人员成瘾的认定,需要我们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要更认真、更负责。笔者认为,能够收集固定以下四个证据,就可以认定吸毒成瘾。
(一)通过2人或2人以上的亲属的陈述,证明吸毒者吸毒时间有6个月以上.
(二)尿样或血样检验呈阳性反应。如果戒断症状明显,尿样检验呈阴性的,要抽血送检,加以确认。
(三)用影视设备固定吸毒成瘾者戒断症状。因为吸食新型毒品成瘾的有明显“断电”表现,目光呆滞、脸色腊黄、出现疱疹、情绪爆燥、语言过激、幻觉存在。吸食传统毒品的在毒瘾发作时生理有明显的异常表现,皮肤痒,关节痛、打喷嚏、流眼泪等,有这样的影视资料就是最好的成瘾证据。
(四)做好对吸毒者的询问笔录。吸毒者在尿检结果面前,很少否认吸毒。大多数认为自己“只是玩玩”没有成瘾,能够控制。而我们询问和记录的重点是;什么时候开始吸毒,吸食什么毒品,在什么地方吸,和谁一起吸,多久吸一次,一次吸多少,毒品和吸毒的钱从哪里来。生活中出现了什么矛盾(幻觉),现在有什么想法(妄想),如果吸毒本人陈述与其他证据形成连接就能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