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变现后提存应当视为更换担保的情形,提存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提存公证规则》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