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等。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
但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