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人行使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的,被告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容易认定: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