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相关部门应该进行查处,但如果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或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当事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填写登记表:投诉人(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被举报(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
(三)提交证据材料
属于受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立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般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案情复杂: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正举报、投诉材料;
(五)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六)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投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