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推行;在长期实践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形成了奖励和处罚并举的工作方法。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对违反政策法规生育的夫妻进行行政制约和经济限制的规定。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等原因,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不完善,已有的政策也未能完全落实到位,出现了重“罚”轻“奖”的情况。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2001年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对此进行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各地普遍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力度,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2004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相关部委共同组织实施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并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由宁夏扩大到云南、青海两省,不过,对违法生育者依然要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罚并重。这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