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新生儿落户的时候,是不是必须要母亲的“放环证”
您好: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多年以前,大理市就已全面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政策,即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由育龄夫妇根据自身身体情况,自主负责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没有强行要求采取“放环”的避孕节育措施。
在多年的计生实践工作中,“放环”是被绝大多数育龄妇女接受的最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但因身体不适应等原因可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说明自愿采取了用药、用套等何种节育措施,经登记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不存在必须有“放环证”才能落户的问题。
请您与孩子母亲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村居计生部门联系,及时进行落户。
如还有问题请电话咨询大理市人口计生局:2202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