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达到立案标准,但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理应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义务活动而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度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有检察长决定就;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送达时,还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以内立案和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