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