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禹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具有禹城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就学的;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情况
申请人或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1.拥有汽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
2.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其投资总价值超出低保保障标准2倍(含2倍)以上的;
3.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2倍(含2倍)以上的;
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市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或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6.拒不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的;
7.其他财产的价值经核定明显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9.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