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私事前往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原护照签发机关页、个人资料页及备注页。
交验原件。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需交验原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