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
2、发证部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
3、发证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制发证书,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