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个人变更登记
业务种类描述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登记信息与参保职工本人基本信息不符,为不影响其缴费及待遇享受,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政策依据(文号及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办理地点及窗口
区(县)社保分局
办理时需携带证明材料
1、身份证正常升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姓名变更:①少数民族只登记名字未登记姓的或姓名中存在个别同音字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有曾用名的,需提供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前六位、后四位个别位数变更,不涉及出生年月变动及够判断为录入错误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号码如同时有两项或出生年份发生变动的,需提供身份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单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号为“650100000000000”,需携带本人人事档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工作经历是否与该个人编号的缴费记录一致。
6、身份证号码与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存在较大差异;姓名、身份证号存在较大差异,参保人员携带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原始缴费台账、个人编号赋号表、首次社保登记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7、两名参保人员在办理招工、社保登记时使用同一姓名、身份证号的,需携带相关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填报表单
《缴费个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五)
受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其他注意事项
《缴费个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五)需填写详实、准确、完整,单位缴费人员所填写的《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