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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
1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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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
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二、由县(市)直接审批或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38项)第32项: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田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