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D3-D7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名称冠以“扬州”字样的企业均可通过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向市工商局提出名称核准的申请。
(二)市区(广陵、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邗江、生态科技新城)注册资本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公司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名称核准的申请(也可向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请)。
(三)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应当直接向市工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名称核准的申请
(四)全市范围内所有冠“扬州”字样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不是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直接向市工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名称核准的申请。
(五)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扬州)提出冠“扬州”企业名称核准申请的,请点击本页面右侧的“在线办理”,并根据提示录入数据,录入时请根据上面的提示正确选择登记机关(不是名称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机关是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错误选择登记机关的,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