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可以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这一规定被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合同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第三人具有过错,违约方即可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有因果联系,即应承担相应责任,从根本说是不考虑过错的。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