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刑事处罚记录;
4、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来源:扬州政务网(ycdt.js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