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1)省管河道韩江汕头河段出海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市水务局初审后报省水利厅审核;2)榕江、练江汕头河段涉及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河道及出海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核。(2)技术条件: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2)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3)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4)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5)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3)其他条件:已征求建设项目影响涉及的区县水务局意见。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水务局针对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出具,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DB44/T1661-2015)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