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新华西路上出现了这样一件事:一家汤圆店的店主被举报回收汤圆,顾客吃剩下的糯米汤圆又被倒回了大锅里,二次售卖。虽然店主竭力否认,但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等已经基本确认了事实。
据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大厂分局局长金-诚介绍案情说“视频很全,前后过程都看得清楚。事实可以说是确定的。虽然对方不承认,但是只要证据确凿,我们依然可以处罚。”依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八、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他们打算对此从严从重查处,下一步,他们将就此案进行听证,处罚将在听证之后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食品安全法》中涉及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